1.凡符合以下条件的海外资金资助,必须进行校内备案审批。
(1)资金资助来自包括外国和台湾地区、香港特别行政区、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各类政府部门(含外国驻华使领馆)、非政府组织、科研院所、企业或个人。
(2)资助对象为我校单位、社团、在编在岗人员、在读学生。
(3)资助形式包括资金、实物、技术资料或资助交流活动等。
2.原则和范围:接受海外资金资助时,应坚持“以我为主、为我所用、对我有利、政治无害”的原则,仅限于开展各种符合国家法律规定、促进学校发展的学术交流(包括学术会议、研讨会、报告会、论坛、讲座等)、合作研究(包括科研项目或课题)、联合培养(包括境外学习)、奖助学金及其他合法合规的有益活动。
3.审批流程:
(1)填写申请表。申请或接受海外资金资助前,须先如实填写《
海外资金资助申请备案表》(见附件),经所在单位党政联席会审核同意后,由所在单位负责人签字。
(2)相关部门审批。提前至少1个月将申请备案材料提交至国际交流合作中心,若资金使用范围或资助内容涉及其他管理部门,应由相关主管部门一并出具审批意见。
(3)校长办公会审议。国际交流合作中心报分管外事校领导签具意见后,提请校长办公会审议决定。
(4)学校党委常委会审议。根据实际情况,必要时提请学校党委常委会审议决定。
4.使用管理要求:由资金资助使用单位办理下账或接收,并明确资金资助使用细则,建立资金资助使用台帐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