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举报须知

  为确保相关问题得到及时处理,请认真阅读以下注意事项:

  一、受理范围

  1.对党组织、党员违反政治纪律、组织纪律、廉洁纪律、群众纪律、工作纪律、生活纪律等党的纪律行为的检举控告。

  2.对监察对象不依法履职,违反秉公用权、廉洁从政从业以及道德操守等规定,涉嫌贪污贿赂、滥用职权、玩忽职守、权力寻租、利益输送、徇私舞弊以及浪费国家资财等职务违法犯罪行为的检举控告。

  3.党员对学校纪委(监察专员办公室)作出的处分或处理决定不服,提出的申诉或复审申请

  4.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批评建议。

  二、依法已经、正在、应当通过诉讼、仲裁、行政裁决、行政复议等途径解决的,依照有关规定属于其他机关或者单位职责范围的,以及无实质内容的检举控告,不予受理。

  三、检举控告人、申诉人对所检举控告、申诉的事实的真实性负责,并如实提供情况和证据。如有捏造事实、诬告陷害他人、制造假证等行为,必须承担纪律和法律责任。

  四、根据“分级负责、归口办理”原则,请根据被举报人的单位和级别,选择相应的举报渠道。

  五、纪检监察机关提倡、鼓励实名检举控告,对实名检举控告优先办理、优先处置、给予答复(实名检举控告应当提供真实姓名、有效身份证件和联系方式)。

  六、举报方式

  按照上级有关规定,学校不设电子邮箱接收信访举报。来信请寄:辽宁省大连市旅顺南路西段9号 纪委综合监察室,邮编116044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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